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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将被限权,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程序或有重大突破
许多物业客服感叹,我的口才是通过欠交物业费的业主锻炼出来的。这是自嘲,也是无奈。有些业主,欠交物业费,却偏偏能找出一大堆“理由”,还理直气壮…搭乘顺便车,做着无本买卖的业主,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将受限。
还不只这些…
红网时刻9月3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杨杰妮) 物业管理问题关系到每个市民的切身利益,9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现场,气氛异常活跃。
业主拒交物业费,也是让物业公司头疼的一个问题。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对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权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由业主委员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不履行交物业费的义务将限制你的权利
许多物业客服感叹,我的口才是通过欠交物业费的业主锻炼出来的。这是自嘲,也是无奈。有些业主,欠交物业费,却偏偏能找出一大堆“理由”,还理直气壮,明明占理的客服,引经据典,举例说明,也难于说服TA。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不履行交物业费的义务,将限制你的权利,在物业管理圈小编的记忆中,全国各省市条例明确规定的,尚属首次。(如有遗漏,请留言板)
那么,共同管理权包括哪些呢?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
处分共有部分。
…
也就是说,拒付物业费的业主,上述权利可能被限制!!!
多么公平的领悟!
拒付物业费,不但损害按时交费的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违背了合同契约精神。部分搭乘小区环境改善、设备维护、秩序良好、房价增值的顺便车,做着无本买卖的业主,却还对物业管理服务指三道四,挑动其他业主也不交物业费,真是滑稽可笑。
当然,物业公司也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品质,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欠交物业费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程序和条件或有重大突破
湖南物管条例(草案)和南京、西安等地规定的,业主欠交物业费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在程序和条件上,有很大区别:
南京、西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欠交(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拒付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最大的区别是:1、不需要经过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环节;2、业主委员会权利大增。大家都知道,到法院起诉非常麻烦,湖南物管条例(草案)的规定,另辟蹊径,有效避免了这一点。
南京、西安物管条例的相关规定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